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五一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五一0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 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張良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B書記官 陳淑娥 附 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應於一個月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 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 二、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刊登新聞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 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參照)。 三、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三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三個月至六 個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五一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春錫機械工業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太│九十三年七月七日 │伍仟捌佰肆拾柒元│AR一三四六一五│ │ │ │限公司 │平分行 │ │ │二 │ │ ├─┼─────────┼─────────┼───────────┼────────┼────────┼──┤ │2│中熒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銀行南豐原│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 │柒萬肆仟陸佰伍拾│VG七四九四五三│ │ │ │陳申甫 │分行 │ │伍元 │二 │ │ ├─┼─────────┼─────────┼───────────┼────────┼────────┼──┤ │3│李 力 │三信商業銀行南屯分│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玖仟叁佰肆拾捌元│KA0七七一0八│ │ │ │ │行 │ │ │四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