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二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二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丙○○ 聖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右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參拾肆萬陸仟捌佰壹拾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伍仟參佰伍拾 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王金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一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