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五號 原 告 丙○○ 丁○○ 乙○○ 戊○○ 甲○○ 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英傑 律師 複 代理人 陳盈壽 律師 被 告 群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 律師 複 代理人 吳雪如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 二十四法庭行準備程序(被告應提出業務部電話行銷部門員工九十二年十一月前後三 個月之薪資名冊、業務部管理辦法及調動辦法經公告及報備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B 法 官 王金洲 ~B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 日 ~B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