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七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遺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七六號 原 告 丙○○○ 庚○○ 甲○○○ 乙○○○ 戊○○○ 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文皇 律師 被 告 傑化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家進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遺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 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張國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