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七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遺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七六號 原 告 丙○○○ 庚○○ 甲○○○ 乙○○○ 戊○○○ 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文皇律師 被 告 傑化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家進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遺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九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B法 官 卓進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