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一七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一七五號 受 罰 人 甲○○(即佛光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右受罰人因聲報就任佛光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 ,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 八十三條第一項、第四項定有明文,有限公司之清算依同法第一百十三條規定亦 準用之。 二、查佛光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股東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選任受罰人甲○○為 清算人,受罰人於同日就任,此有股東會議記錄、清算人同意書可稽,受罰人遲 至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始向本院聲報,顯逾十五日之聲報期限規定,應依首 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王邁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五 日 ~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