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專利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27號 原 告 裕祥精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彰化振榮油機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廷献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1572號(原審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3931號)行政訴訟之裁判,被告之舉發案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裁定命在該行政訴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原告陳報之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1572號之判決書影本乙份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添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