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破字第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破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甲○○(即華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華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華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揚公司)之清算人 ,經檢查公司財產情形,編製財物報表及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後,發現華揚公司 之資產總額僅餘新台幣(下同)壹佰柒拾捌萬捌仟捌佰貳拾柒元,而負債高達貳 億叁仟壹佰柒拾貳萬叁仟柒佰玖拾肆元,負債顯已超過資產甚多,為此依公司法 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九條之規定,聲請宣告華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經 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裁定駁回(註:本院九十二年度破字 第二九號)確定後。嗣華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曾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發函要求 債權人之一聯邦銀行迴龍分行同意該設定質權之股票(質權人即聯邦銀行迴龍分 行)由聯邦銀行迴龍取得所有權或由相對人即華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自行出售以 清償債務,然未獲聯邦銀行迴龍分行同意回應。華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又於九十 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再次發函要求,經聯邦銀行迴龍分行於九十三年一月五日函復 無法同意。致聲請人進行清算程序發行困難,無法進行。爰再次聲請宣告華揚投 資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固係對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但法院就破產之聲請,以職權為 必要之調查,苟其財產不足清償財團費用、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優先債權等,無 法供其他債權人為平等之清償,而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參照破產法第一 百四十八條之趣旨,自應依同法第六十三條,以裁定駁回其聲請。次按,公司法 有關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後,進行清算(指普通清算,公司法第三百二十二條至第 三百三十四條),於清算之實行發生顯著障礙時,亦有特別清算程序之程序可資 利用(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至三百五十六條)。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華揚投資 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前已經本院九十二年度破字第二十九裁定認定就華揚投 資之現存資產顯不足以清償日後發生之財團費用、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等,再無其 他財產可供債權人為平等受償之可能,難認有破產之實益等理由,予以詳細說明 ,而以駁回破產之聲請。本件聲請人再次為聲請,並無改變上開裁定認定之理由 ,其所再次為聲請之理由,亦非構成宣告破產之要件,且又有公司法規定之特別 清算程序可以進行。從而,聲請人為本件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B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