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一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變換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一七號 聲 請 人 般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秋琦 送達代收人 施伯漁 相 對 人 旭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元鄉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三0二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聲請人依本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五四號民事裁定,提存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無記名可 轉讓定期存單二張、面額各為新台幣壹佰萬元,合計新台幣貳佰萬元,准予變換為現 金或等值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發行之可轉讓定期存單。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 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五四號民事准予變換提 存物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無記名可轉 讓定期存單二張,共計二百萬元,並以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三0二四號提存事 件提存在案。茲以該二張定期存單計息時間已經屆滿,為免利息損失,聲請准予 變換為同額如主文第一項後段所示現金或可轉讓定期存單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查明屬實,核與首揭說明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林洲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