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變換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一八號 聲 請 人 般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秋琦 送達代收人 施伯漁 相 對 人 旭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元鄉 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三0二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三0二五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可轉讓定 期存單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貳紙(編號CDK013400及CDK013401) ,合計新台幣貳佰萬元,准以同額現金或等值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 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 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五二號准許變換提存物裁定 。曾提供如主文第一項前段之擔保物,並以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三0二五號提 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定期存單計息時間已屆滿,為免利息損失,為此聲請准 許變換提存物等語,並提出本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五二號民事裁定、九十二年 度存字第三0二五號提存書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許文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四 日 ~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