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二○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永進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凱君律師 右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選派陳榮華會計師為永進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 聲請費用及檢查人報酬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 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繼續一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 分之三以上之股東,且本為監察人(於九十三年六月七日遭解任),因獲股東反 應公司負責人有利用與關係企業商業往來機會圖利個人、掏空公司資產,乃於九 十三年五月十八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欲於九十三年六月七日下午二時會同會計 師前往檢查相對人財務狀況,惟竟遭相對人臨時股東會於九十三年六月七日解任 監察人職務,而無法檢查,為此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 情形,以維權益。 三、本院依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公司登記事項卡、監察人書等查核結果,認聲請人聲 請本院選派檢查人,檢查該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函台灣省會計師公司公會推薦會計師擔任上開檢查人,經該公會於九十三年 八月二日會總字第0九三00三三九號函推薦陳榮華會計師為檢查人,爰選派之 。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六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王金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六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