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三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三二號 聲 請 人 蓮新螺絲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 右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九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玖萬貳仟元,准 予發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 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 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一百零六條,前開規 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民國九十 三年度裁全字第五二號民事裁定,曾提供新臺幣九萬二元擔保假扣押,以本院九 十三年度存字第九一號提存事件提存,並經本院就相對人財產為假扣押執行在案 。嗣聲請人撤銷上開假扣押之聲請及假扣押之執行,並定二十日以上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為此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所陳,業據聲請人提出存證信函影本及回執影本各一件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九一號擔保提存卷、九十三年度裁全 字第五二號聲請假扣押卷、九十三年度裁全聲字第四七八號撤銷假扣押卷、九十 三年度執全字第五九號假扣押執行卷查明屬實。且查無相對人有向聲請人起訴請 求損害賠償、聲請調解、核發支付命令之情事,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復本院函及 本院民事查詢單五件在卷可按。是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