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一五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一五三號 聲 請 人 甲○○ 右受罰人因國信昌有限公司清算事件,未於法定期限內完結清算,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處罰鍰新臺幣壹萬貳仟元。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 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定有明文 。有限公司之清算依同法第一百十三條亦準用上開規定。 二、查國信昌有限公司股東選任受罰人為清算人,受罰人並於就任時向本聲報,嗣經 聲請展期清算,原應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九日前清算完結,惟受罰人未於該期限 內完成,且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方向本院聲請延展清算完結,顯逾六個月之 法定期限,自應依前項規定裁處。本院審酌受罰人逾期未久等一切情狀,依首開 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張國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壹仟元之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