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聲字第七二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聲字第七二九號 聲 請 人 裕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相 對 人 宏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五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陸萬柒仟元, 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 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 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一百零六條所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三年度 裁全字第六三六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陸萬柒仟元為擔保金, 並以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五七○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 對人已同意擔保人即聲請人返還提存物,自得請求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提存 書、假扣押裁定、和解書、同意書及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所陳,業經本院調取本院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六三六號、九十 三年度存字第五七○號等案卷核閱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洪堯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