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八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八九號 原 告 賀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夫 右原告與被告東佳機器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伍拾貳萬捌仟叁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伍仟柒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B 書記官 蔡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