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一○號 原 告 和平整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棣恕 送達代收人 謝志乾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壹佰貳拾伍萬肆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肆佰柒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肆佰柒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李悌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