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八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八四號 原 告 永進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仟零陸拾萬零陸仟肆佰肆拾柒元陸角,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肆拾伍萬柒仟叁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許 石 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