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親字第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親字第五○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兼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左: 主 文 確認被告甲○○(男、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生)非被告乙○○之婚生子女。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原告與被告乙○○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結婚,嗣因被告 乙○○於九十二年六月起因毒品及竊盜案件,入監服刑,兩造即未再共同生活, 斯時起原告即未曾與被告乙○○同居,復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以鈞院九十二 年婚字第一八一一號裁判離婚確定在案。然於上開期間,原告在外結交男友即訴 外人劉倉勇,且於九十二年八月間原告自劉倉勇受胎,並於九十三年六月七日產 下甲○○即被告之男嬰,因原告與被告乙○○於九十三年五月十日前,仍係在婚 姻關係期間,致甲○○受法律推定為被告乙○○之婚生子,惟原告與被告乙○○ 入監服刑後,原告始生下甲○○,但甲○○實非原告自被告乙○○受胎所生,爰 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出生證明書、受(處)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及博微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子實驗室DNA基因圖譜定序分析報告各一紙為證。 乙、被告乙○○方面: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丙、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法務部在監在押 資料明細表;並向台中縣東勢鎮戶政事務所調取被告甲○○出生登記申報戶口資 料。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部分,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被告乙○○ 部分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與被告乙○○原係夫妻關係,於九十二年六月被告乙○○即因案 入監服刑,惟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原告自訴外人劉倉勇受胎生有一子即被告甲○ ○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出生證明書、被告乙○○失蹤之受(處)理 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及博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子實驗室DNA基因圖譜 定序分析報告各一紙為證。又被告甲○○非自原告自被告乙○○受胎所生乙節, 徵諸原告所提出之博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子實驗室DNA基因圖譜定序分 析報告書記載:「劉倉勇與甲○○之檢體,其相對應之各DNA型別均無予盾, 存在血緣關係之機率為99.9998%CPI值=933618.3,PP值=0.999998」,此 博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子實驗室DNA基因圖譜定序分析報告書在卷可稽 。更何況被告乙○○確自於九十二年六月因竊盜及毒品案件入監服刑,此亦有法 務部在監在押資料明細表一紙附卷可憑。足證此段期間內原告客觀上確未與被告 乙○○有同居之事實,客觀上,被告甲○○顯然不可能由被告乙○○受胎。綜上 ,參酌現代生物科學發達,醫學技術進步,以DNA基因圖譜定序鑑定檢驗方法 鑑定子女之血統來源之精確度已達百分之九十九點八。是衡之以上事證,原告主 張被告謝琬婷非自其受胎所生,應堪採信。 三、按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妻之受 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如夫妻之 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 年內為之,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定有明文。上開民 法之規定,即屬婚生推定之規定,欲否認婚生推定者,僅得由夫妻之一方依民法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在夫妻之一方提起否認子女 之訴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前,無論何人皆不得為反於婚生推定之主張(最高法院 七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0七一號判例參照)。經查,被告甲○○之受胎期間,既 在原告與被告乙○○婚姻關係存續中,則依法自應推定甲○○為原告與被告乙○ ○之婚生女,然甲○○既非自被告乙○○受胎所生,則原告於知悉該女出生之日 起一年內即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提起本訴,有起訴狀在卷可憑,核未逾一年之 法定期間,職是,原告提起本件否認子女之訴,依前揭法律規定,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 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楊 熾 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七 日 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