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五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五八號 原 告 和平整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棣恕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四月三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陳添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七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