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6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631號原 告 甲○○ 樓 乙○○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桑銘忠律師 被 告 欽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惠貞 訴訟代理人 洪松林律師 複代理人 李秋瑩律師 被 告 台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仲生 訴訟代理人 李淑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續字第三0號過失致死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欽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受僱人林惠貞、張朝旭涉有過失致死犯罪嫌疑,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4年度偵續字第30號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該刑事案件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進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壹仟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