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378號上訴人即被告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如來企劃有限公司因93年度訴字第378號給付 服務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31,1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0,309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