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六號 原 告 華容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尊仁 送達代收人 吳雅玲 被 告 誠洲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繼誠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七 日 ~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清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七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