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三一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2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三一二號 聲 請 人 誠岱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義德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 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張良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三 日 ~B書記官 陳淑娥 附 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應於一個月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 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 三、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刊登新聞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 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參照)。 四、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主文第三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 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三一二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誠岱機械廠股份有限│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肆拾貳萬壹仟零陸│ZR七五八0九0│ │ │ │公司 潘義德 │甲分行 │ │拾柒元 │九 │ │ ├─┼─────────┼─────────┼───────────┼────────┼────────┼──┤ │2│誠岱機械廠股份有限│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陸萬貳仟伍佰陸拾│ZR七五八0九一│ │ │ │公司 潘義德 │甲分行 │ │玖元 │0 │ │ ├─┼─────────┼─────────┼───────────┼────────┼────────┼──┤ │3│誠岱機械廠股份有限│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伍萬玖仟捌佰壹拾│ZR七五八0九一│ │ │ │公司 潘義德 │甲分行 │ │玖元 │一 │ │ ├─┼─────────┼─────────┼───────────┼────────┼────────┼──┤ │4│誠岱機械廠股份有限│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陸萬陸仟捌佰叁拾│ZR七五八0九一│ │ │ │公司 潘義德 │甲分行 │ │貳元 │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