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抗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抗字第80號抗 告 人 甲○○ 相 對 人 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等間本票裁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9 月27日本院簡易庭94年度票字第21756號裁定提起抗告,裁定如 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相對人主張:伊執有抗告人為發票人,如原裁定所示之本票一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依票據法第123條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等情,已據提出本票 為證據,原裁定予以准許,即無不合。抗告主旨略以該本票係遭人冒名簽發等語,所稱即使屬實,亦係實體法上之爭執,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李憲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