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整字第1號聲 請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廖世昌律師 代 理 人 梁懷信律師 複代理人 許永昌律師 林文鵬律師 重 整 人 麗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重 整 人 丙○○ 重 整 人 己○○ 重整監督人 乙○○ 重整監督人 丁○○ 花蓮縣壽豐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月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進德會計師准予辭任月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監督人職務。 選任賴春田會計師為重整監督人。 理 由 一、按法院為重整裁定時,應就對公司業務,具有專門學識及經營經驗者或金融機構,選任為重整監督人;重整監督人,應受法院監督,並得由法院隨時改選,公司法第28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司重整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5年9月11日裁定月眉 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准予重整後,選任張進德(冠恆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乙○○(私立朝陽科技大學教授)及丁○○(國立東華大學教授)為重整監督人。惟其中重整監督人張進德會計師以因在國立中正大學及台北大學兼課,公務繁忙,無法兼顧,因而請辭重整監督人一職。茲本院審酌張進德會計師所述情節,並考量本件重整程序之順遂進行,爰准其辭任重整監督人職務。 三、本院另依公司法第289條規定,選任賴春田會計師為重整監 督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謝坤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