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消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消字第7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張淑琪 律師 複代理人 張豐守 律師 複代理人 張右人 律師 被 告 總太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 律師 複代理人 洪明立 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複代理人 張智翔 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劉文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