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消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消字第7號 上訴人即被告 總太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14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劉文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