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票字第129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票字第12902號聲 請 人 永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乙○○准予本票裁定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據以請求之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號本票原本5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3 日民事庭法 官 張良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潘昭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