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票字第129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票字第12902號聲 請 人 永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5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7 日民事庭法 官 張良華 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四、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潘昭英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94年度票字第12902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 (新 台 幣) │ │ │ │ │ ├──┼───────────┼─────────┼───────────┼───────────┼────────┼──┤ │001 │93年6月14日 │1,000,000元 │93年8月31日 │93年8月31日 │0000000 │ │ ├──┼───────────┼─────────┼───────────┼───────────┼────────┼──┤ │002 │93年6月14日 │1,500,000元 │93年9月30日 │93年9月30日 │0000000 │ │ ├──┼───────────┼─────────┼───────────┼───────────┼────────┼──┤ │003 │93年6月14日 │2,000,000元 │93年10月31日 │93年10月31日 │0000000 │ │ ├──┼───────────┼─────────┼───────────┼───────────┼────────┼──┤ │004 │93年6月14日 │2,000,000元 │93年11月30日 │93年11月30日 │0000000 │ │ ├──┼───────────┼─────────┼───────────┼───────────┼────────┼──┤ │005 │93年6月14日 │2,500,000元 │93年12月31日 │93年12月31日 │0000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