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簡聲抗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簡聲抗字第2號 抗 告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十之三 右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月19日 本院臺中簡易庭93年度中救字第1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本院臺中簡易庭93年度中簡字第2801號),抗告人不服該民事簡 易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不料原審以抗告人有不動產可設定新台幣 (下同)10,32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以供融資使用,對於抗告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用4,800元 而言,抗告人顯非無資力之人,而駁回抗告人訴訟救助之聲請。然而,抗告人所有之不動產已經法院查封在案,抗告人目前薪資為18,000元,已離婚需獨自扶養一子、一女,每月薪資在三分之一範圍內亦遭法院扣押在案,抗告人並非不願繳納裁判費,而真無力繳納裁判費,且上開給付票款事件並非顯無勝訴之望,故聲請廢棄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請求救助之事由,應釋明。同法一百零九條第二項亦定有明文。至釋明事實上之主張,則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且依證據之性質係能即時調查者,此觀之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非當事人全無財產之謂,當事人雖有財產而不能自由處分,如若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即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最高法院43年度台抗字第152號、29年度抗字 第179號判例意旨闡釋甚明。 三、經查:抗告人於88年8月3日離婚,所生一子一女均約定由抗告人監護等情,已據抗告人提出 目前任職晉惠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晉惠公司),每 月實領薪資為18,000元,該薪資在三分之一範圍內,已經債權人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本院民事執行處扣押在案 (93年度執申字第60069號)等情,亦據抗告人提出晉惠公司出具之證明書及本院93年度執申字第60069號執行命令影 本各一件附卷足憑;又抗告人所有之不動產均已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法院查封在案,詳如附表所示,亦有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及抗告人提出之台中縣大里地政事務所法院囑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登記完畢通知清單在卷可稽。是抗告人雖有不動產而不能自由處分,且該等不動產既已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債權人,又經法院查封在案,客觀上自難據為抗告人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憑據,本院審酌抗告人之經濟條件及家庭成員等情,抗告人確有窘於生活而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之虞。另本院調閱本院93年度中簡字第2801號給付票款事件,抗告人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準此,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原審不及審酌上情,而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92條前段、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張惠立 法官 游文科 法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簡聲抗字第2號裁定附表: ┌────────────┬───────┬─────┐ │不 動 產 │ 設定抵押權 │ 查封登記 │ ├────────────┼───────┼─────┤ │台中縣大里市○○段322地 │最高限額抵押權│93執全申字│ │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2,520,000元 │第1399號函│ │1588/100000 │ │ │ ├────────────┼───────┼─────┤ │台中縣大里市○○段323地 │最高限額抵押權│ 同 上 │ │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權2,520,000元 │ │ │1588/100000 │ │ │ ├────────────┼───────┼─────┤ │台中縣烏日鄉○○段201地 │最高限額抵押權│ 同 上 │ │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3,600,000元 │ │ │1/2 │ │ │ ├────────────┼───────┼─────┤ │台中縣大里市○○段312地 │最高限額抵押權│ 同 上 │ │號土地所有權全部 │4,200,000元 │ │ ├────────────┼───────┼─────┤ │台中縣大里市○○段313地 │最高限額抵押權│ 同 上 │ │號土地所有權全部 │4,200,000元 │ │ ├────────────┼───────┼─────┤ │台中縣大里市○○路○段14 │最高限額抵押權│ 同 上 │ │7之3號房屋所有權全部 │2,520,000元 │ │ ├────────────┼───────┼─────┤ │台中縣大里市○○路137巷2│最高限額抵押權│ 同 上 │ │號地下一層所有權應有部分│2,520,000元 │ │ │:1/21 │ │ │ ├────────────┼───────┼─────┤ │台中縣烏日鄉○○街188巷1│最高限額抵押權│ 同 上 │ │9號房屋所有權應有部分: │3,600,000元 │ │ │1/2 │ │ │ ├────────────┼───────┼─────┤ │台中縣大里市○○路○段34 │最高限額抵押權│ 同 上 │ │號房屋所有權全部 │4,200,000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