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0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006號 受裁定人即 原 告 鐳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安逵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允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零伍佰肆拾肆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6,871,7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5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長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