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九號 原 告 英全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傑民 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 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甲○○○、乙○○、貿瀛企業有限公司、丙○○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叁佰陸拾叁萬柒仟柒佰 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零參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曹宗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