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補字第四三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四三一號 受裁定人即 原 告 德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昭錦 右受裁定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永煒興業有限公司、戊○○、九唯鋼品有限公司、 乙○○、喬利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己○○、亞欣捲門股份有限公司、庚○○、東 亞石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甲○○、欣興石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丁○○、正沅實業 有限公司、壬○○、廣軒實業有限公司、辛○○、生亞企業有限公司、癸○○、嘉城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五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五萬零五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長宜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