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補字第四六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四六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永春不動產經紀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欽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王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