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乙○○ 梁玉玲 梁章桂枝 右原告與被告昆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