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5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代管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574號 原 告 良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燕萍律師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尤榮福律師 複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返還代管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春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