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7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722號 原 告 喬山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張淑琪 律師 複代理人 張豐守 律師 複代理人 吳莉鴦 律師 被 告 資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 律師 複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宗鼎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