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7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74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被 上訴人 原 告 信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274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