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58號 受裁定 人 即 上訴人 甲 ○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甲○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聖僑資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理 由 一、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358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5年1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到院,惟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 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其上訴尚不合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長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