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25號 原 告 新勝光興業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 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 律師 複 代理人 鄭志明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