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79號 原 告 四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雅芬 律師 陳鵬光 律師 被 告 甲○○○○ ○○○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 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17日所為之判決, 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法定代理人 吳育英」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 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 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