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4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複代理人 蔣志明 律師 複代理人 楊榮富 律師 複代理人 陳俊偉 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宏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 律師 複代理人 馮鉦喻 律師 複代理人 張庭禎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黃聖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