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7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724號聲 請 人 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25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9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黃英寬 ┌───────────────────────────────────────────────────────┐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724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1 │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合作金庫銀行台中分│94年3月30日 │25,200元 │0000000 │ │ │ │限公司 甲○○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