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0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2015號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6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銘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童淑芬 ┌───────────────────────────────────────────────────────┐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2015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真善美室內設計工程│第七商業銀行崇德分│94年8月27日 │104,480元 │SL0六二七一八│ │ │ │有限公司 陳國華 │行 │ │ │九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