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五一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五一七號 聲 請 人 康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七一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鍾啟煒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十 日 ~B書記官 林素妃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七一二號│ ├─┬─────────┬─────────┬────────┬────────┬───────────┬──┤ │編│ 付 款 人 │ 發 票 人 │ 支 票 號 碼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第七商業銀行營業部│華杏實業有限公司 │SA0八四五七七│貳萬柒仟肆佰元 │九十三年九月五日 │ │ │ │ │ │五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