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127號上 訴 人 甲○○ 樓之7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澄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5年度勞訴字第 127號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725,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89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瑞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