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13號上 訴 人 錩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95年度勞訴字第13號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55,03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卿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葉泰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