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17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 律師 複代理人 丁○○ 被 告 游德寶即利達工業社 被 告 勇立興建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東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 律師 複代理人 楊雯齡 律師 被 告 臺灣超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 律師 複代理人 林正雄 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七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