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2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中國軸承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 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係在台北市○○區○○路2段157號1樓依 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