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27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律師 被 告 三和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洪永叡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九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